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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》
--摘要--

  [第四条]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。
  [第七条]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。
  [第十九条]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,其工作人言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。
  [第二十七条] 违反本法规定,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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